备受关注的三水区南山镇S118线与X503线交叉路口发生的四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日前经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死伤者家属共获得200余万的赔偿。
2010年7月12日下午,吴某驾驶四会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搭载徐某、孟某、余某、屈某前往广州新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当出租车行至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S118线与X503线交叉路口时,出租车与郑某驾驶的大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出租车司机吴某、乘客徐某、孟某、余某当场死亡,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驾驶大货车超载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徐某、孟某、余某的家属以及伤者屈某将四会某出租车公司、大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合计要求赔偿240余万元。
由于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只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这远远不能弥补死者家属的损失,而大货车的肇事司机因家庭困难,无法拿出更多的钱赔给死者家属,如果法院只是机械地判决保险公司在100万元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那么死者家属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案件的处理似乎走入了“死胡同”。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法院发现肇事出租车为每个座位都投保了2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而四名死者恰恰也是在座位上当场死亡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死者的赔偿款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予以赔付。
于是三水法院依法追加了出租车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就这样,在“第三者商业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赔付下,死者家属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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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它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具体是指如果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一定的治疗费。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黄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