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幸撞上货车死亡。痛失爱子的年迈父母将货车车主、驾驶员、为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1150元。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调解结案。被告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分别给予原告刘发祥、王荣兰交通事故赔偿款1.4万元、14.9140万元。
今年6月30日12时55分,原告刘发祥、王荣兰之子刘忠汉醉酒(94mg/100ml)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谢叶虎驾驶的货车相撞,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认定,刘忠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叶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谢叶虎驾驶的货车系被告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均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刘发祥、王荣兰由于其子刘忠汉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没有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原告刘发祥、王荣兰经济损失149140元;由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是没有不计免赔的,故余下的20%免赔责任由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方予以赔偿,被告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便提出用已经向原告方垫付的丧葬费1.6万元折抵赔偿原告1.4万元,余款2000元由原告刘发祥,王荣兰返还。经承办法官做调解工作,原告刘发祥、王荣兰最终接受了两被告的上述调解意见,在原告刘发祥,王荣兰得到保险公司的149140元的赔偿后最后予以返还被告泾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垫付款2000元。
( 齐军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