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致一名“无名氏”死亡,交警部门能否代收死亡赔偿费?事故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支付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赔偿?迎江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无名氏”死亡的保险纠纷案。
原告董某于2009年8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09年9月21日下午,董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G206线1252公里处时与一“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依法核算,原告向交警部门就“无名氏”死亡支付死亡赔偿费9万元,交警部门为此出具了一份调解书。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在仅由一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书,程序不合规定,而且交警部门也无权代“无名氏”收取死亡赔偿费,原告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于是,董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10月初,迎江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法依约履行赔偿义务。交警部门以调解书的形式所确认的相关赔偿数额,经核算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另外,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因此,交警部门可以据此就“无名氏”死亡代收相关赔偿费用并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原告向交警部门支付赔偿款后,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
据此,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9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现判决已生效,赔偿款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