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11月3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曾永红 通讯员 刘瑾) 交强险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责任险,它明确规定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车祸发生时,乘客从车上摔到车外,然后被车碾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09年8月17日下午1点左右,黄成明驾驶一辆拖拉机在炎陵县船形乡某公路上行驶,车上载着两名乘客:程望与刘力武。当拖拉机行驶至某下坡路段时,因道路呈“S”形急转弯下坡,拖拉机失控,滑出公路。黄成明见情况不对,打开车门跳到车外。在车辆翻滚的过程中,程望与刘力武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又被继续翻滚的拖拉机碾压。这场意外事故,造成程望当场死亡、刘力武重伤且构成一级伤残的后果。
后经炎陵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成明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发后,程望与刘力武的家属多次找黄成明要求赔偿,黄成明转而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为,程望与刘力武均为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黄成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望和刘力武在受到伤害的瞬间,已置身于事故车辆之外,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黄成明12万元。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