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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立案 有理也拿不到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1/10 0:08:30  点击:1289

  本报讯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动辄以属于免责条款为由要求免责,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是否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都能免责呢?在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因投保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放弃刑事立案,无法证明其车辆发生了盗抢事件,其修车费用未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放弃立案埋下隐患

  偷车贼瞄上张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趁张某上楼的空当撬开了车锁。由于没有车钥匙,偷车贼采取连接电线打火的方式发动了汽车。在这时,看到有人走了过来,偷车贼弃车而逃。张某发现车锁被撬赶紧向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看到汽车的车锁损坏、车辆方向盘下的点火开关外壳脱落、部分线路外露。民警向张某询问情况后,张某认为反正车也没丢,还上了保险,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于是,张某随民警一起回到了派出所做笔录,明确表示放弃立案,自己找保险公司索赔。当日,派出所向张某出具了车辆点火系统被破坏的证明。之后,张某到4S店修理车辆的锁芯花费1000余元。张某想起自己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等险种,遂致电保险理赔人员,要求按照车辆盗抢险条款赔付损失,结果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张某难以理解,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车锁费1000余元。

  是否免责引发争议

  案件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的车锁被撬了,车门已经被打开,民警也出了现场,这就该是一起机动车被盗抢案件。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锁被损坏未必就是机动车被盗抢案件,公安机关并未进行立案,这不属于机动车被盗抢案件。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也说法不一。张某称,其在买车时按照4S店要求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4S店的工作人员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事儿,更不知道还有免责条款这回事儿。

  保险公司则称,工作人员给张某的保险单中重要提示一栏中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保单后附的免责条款中,列明非全车遭盗抢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承办法官特意走访了出现场的民警,该民警说:“刑事立案需要根据现场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虽然现场发现车辆的点火系统被破坏,但由于张某自愿放弃立案,只要求出具证明,派出所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现场鉴定、甄别工作,所以无从判断该事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经过审理,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判决: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张某放弃刑事立案,无法证明其车辆发生了盗抢事件,其修理车锁的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免责条款缘何不产生效力

  焦点1>>>

  免责条款缘何不产生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虽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单的重要提示一栏中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从提示方式来看,重要提示一栏是格式保险单的组成部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实际进行了提示行为;从提示内容来看,是提示张某详细阅读,并没有解释有关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从提示效果来看,并未使张某明了免责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免责条款,并不能视为其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向张某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损失缘何得不到赔付

  焦点2>>>

  损失缘何得不到赔付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里关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均是针对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车辆发生车锁被破坏事件后,因张某自愿放弃立案,导致公安机关没有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故张某提交的车辆点火系统被破坏的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盗抢立案证明。因此,目前无法判断其车锁被破坏是否属盗窃事故。故保险公司对事故虽不能免责,但张某修理锁芯损失也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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