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黄彩华 张卓林)牵引车拖挂挂车碾死他人,因为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被法院判令承担保险过错责任,在保险赔付11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另负赔偿责任。法官呼吁车主注意,牵引车和挂车交强险一个都不能少,免得自己要掏钱为事故“埋单”。
挂车碾人致死被索赔26万
2011年3月4日,司机李某驾驶一辆牵引车拖挂挂车,在途经东莞市大朗镇某加油站路段时,碾压同方向驾驶摩托车主毕某,导致毕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1年6月,毕某家属将司机李某、肇事车主深圳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的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6万多元。
2011年7月和9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经查,肇事车辆的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但挂车并无购买交强险。运输公司称,按照车辆投保地即深圳市原来的做法,牵引车和挂车是组成一体的,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即可,即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后,挂车无需再投保交强险。运输公司还提供了牵引车的保险单,以佐证其说法。
根据该保险单内容可知,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牵引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有责保险限额为12.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该该保单特别约定自2010年12月1日00时起增加以下内容“本车拖带挂车,如该挂车审验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主挂视为一体。本公司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挂车应单独购买交强险
法院认为,挂车应依法单独购买交强险,而肇事挂车并未有购买交强险。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应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保险过错责任,应在12.2万元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下旬,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死者亲属的事故损失合计26万多元。该款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余额15万多元,由运输公司承担11万元的保险过错责任;尚余的4万多元,由运输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
2004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也就是俗称的“交强险”制度。此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补充规定,挂车的定义为“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货物。”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见,挂车属机动车范畴,按交强险制度的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挂车投保交强险。保监会2008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也将挂车列入机动车范畴,且规定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费率,这正好印证挂车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规定。
在本案中,运输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为挂车投保交强险,按照保险过错原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定强制义务。因此,虽然肇事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作了特别约定,仍不能免除运输公司对死者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官称,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牵引车投保、挂车不投保的案例屡屡发生。法官希望车主们能吸取教训,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