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11日讯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国家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本是一件好事。昨日,笔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实际生活中,许多车主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却往往遭遇“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烦心事,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车辆所有人感到十分困惑。
昨日上午,家住新浦区海昌南路的赵女士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向值班律师倾诉了自己的烦心事。原来,赵女士前不久刚刚买了一辆私家车。近日,一位要好的同事向她借车,考虑到对方也有驾照,抹不开情面,她就把车借了。没想到出事了:同事开车把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撞伤了,爱车也受损。想到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医药费、修车费可以从交强险支付,赵女士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拨打了电话。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看了以后却表示,发生事故时,车子不是赵女士开的,而是她同事开的,按规定不在理赔范围,拒绝理赔。
无独有偶,家住花果山乡的孙先生借用朋友的车子,也遭遇了车祸。保险公司方面说不承担责任,属于免赔范围,理由同样是车辆外借,非车主本人驾驶。“我就搞不明白,当初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说自己服务是多么好,让我放心。现在出了事故,就以我把车借给同事开为由,拒绝理赔。”赵女士感到很不理解。
走访中,不少车主都表示,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甚至是拒赔。而这些车主当中,大多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粗心大意,根本不细看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范围。这就导致了事故发生后,一旦保险公司拒赔,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笔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78件,其中保险公司不及时理赔的占30%以上,这让原本家庭就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更加举步维艰。
法律人士指出,交强险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有关免责规定,只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如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不能单方面拒绝理赔,甚至提出赔偿与追偿款相互抵销,这完全违背了交强险制度。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一定要多看、多听、多问,多选择信誉度好的保险公司,多听取身边同事真实的理赔故事,多咨询理赔的具体流程以及工作时限。发生交通事故时,既然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尽量不要私下达成协议,要及时拨打保险理赔专线。如遭遇拒绝理赔,要记录下拒赔的理由或索取拒赔通知书,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