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民法院袁花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顾某。
被告:××保险股份公司海宁分公司。
案件的焦点在于,顾某所雇佣的一名驾驶员在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货车上摔下来死亡,这起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雇佣司机意外身亡
顾某家住袁花镇,某装饰材料厂老板,有一辆江淮牌货车,并雇了许某当司机。
今年1月18日,和往常一样,许某开着这辆货车前往平湖一家纸业公司装货。
当天下午4时左右,许某装完货物后,爬上车厢加盖雨布。这时,意外发生了,许某不慎从车上摔下来,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
许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脑疝、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几天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3月10日,顾某和许某家属就这起意外事故达成赔偿协议:顾某一次性赔付3万元。
许某死亡是否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010年11月30日,顾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顾某认为,雇佣司机许某在使用被保险车辆中发生意外致死的事实,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拒。
无奈之下,顾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2万元。
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雇佣的驾驶员许某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顾某的律师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详细条款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以及第六条有关规定。
“许某爬上车厢上加盖雨布是为车辆正常运行做准备,是一种前瞻性行为,属于正常使用车辆,显然属于车上人员。”顾某律师说。
保险公司除了请律师外,还派了一位精通业务的女员工出庭。
女员工翻了翻桌上的保险条款,反驳说,许某的死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并不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其死亡,因此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庭: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辩论结束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顾某同意,保险公司表示不愿意。
法官说,本案中,雇佣的驾驶员许某是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死亡,而且在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许某在保险机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符合责任保险事故所应具备的条件,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法官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顾某保险金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