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11月1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案,判决第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兰小妹69286.66元,第一被告李枚支付原告兰小妹赔偿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7时许,第一被告驾驶的士车沿站前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菜场对面公交车站地段时,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往新余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9天,花费医疗费29434.91元,第一被告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被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左侧面瘫十级、听觉障碍九级”,鉴定费500元、救护车50元、抢救费750元已由第一被告支付。另查明,原告系新余市第三中学学生,其住院期间主要由其母亲杨某护理,杨某无固定收入,原告随父母亲居住在城内一年以上;又该出租车挂靠在第二被告新余市军安运输产业有限公司,并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545元;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予以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被告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予以采纳;该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第三被告负有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应调整为71286.66元,除其中教育费2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外,余款69286.66元,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可全部获得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