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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2 14:10:08 点击:1548 |
去年9月2日,王某驾驶一变型拖拉机,与骑三轮车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三轮车损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此变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投保期内。事后,因保险理赔发生纠纷,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与王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王某持证驾不符的证件驾驶变型拖拉机,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驾驶员持证驾不符的证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以此来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成立,这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其民事责任的确定应受该法的调整。本案中,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应该由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发放行驶证。王某持B照驾驶证驾驶该车,属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但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抗辩证驾不符视为无证驾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的王某承担。本案保险公司对周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王某行使追偿权。肖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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