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冉艳蓉)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庭调解由肇事司机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曾某经济损失6.55万元。
2011年6月28日,原告曾某驾驶承修车鄂Q22913号两轮摩托车从自家院坝驶出并左转弯去汪营镇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鄂Q21482号自卸货车相撞,致摩托车倒地后,货车推着摩托车向前滑行,在此过程中又与第三人林某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Q2308号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和原告重伤、林某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负次要责任,第三人林某不负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是从原所有人张某处购买所得,原所有人张某于2011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21442元(其中陈某垫支了10200元),在汪营卫生院门诊用药花去200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000元。原告有被抚养人一子一女。
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系限额赔偿,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护理费1067元,误工费1021元,残疾赔偿金349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410元,合计65490元,定于2011年1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曾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医疗费11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合计12995元,由陈某赔偿9100元,扣除陈某已垫支的10200元,曾某还应退还陈某1100元,陈某只要求退还其1000元。原告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