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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自救跳车身亡 车主保险均需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 22:13:41  点击:1408

    核心提示: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

  四川安岳县一男子在雇车运输物品时看到货车仪表盘继电器冒烟,以为货车有险情,便开门跳出车外,结果被货车碾压致死,死者亲属起诉要求赔偿,该不该主张?近日,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0880.50元,车主及挂靠公司连带承担4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7498.72元。

  杨某是四川省安岳县人,常年在外经营打桩机,2011年4月11日,杨某与被告冉某约定,用冉某的货车将杨某的桩机从重庆一创业园运往贵州六盘水市沪昆铁路一施工工地。当天,随同该车一同前往的有杨某、冉某、驾驶员景某等人,当货车行至沪昆高速贵州段时,货车仪表盘继电器突然烧毁冒烟,杨某误认为货车即将燃烧,便开门跳出车外,结果被货车碾压致死。

  2011年6月14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贵黄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确认驾驶员景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杨某临危自救,也无交通违法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2011年11月11日,死者杨某的父亲、妻子及四位女儿将车主冉某、货车挂靠公司重庆某运输公司、货车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起诉到长寿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庭审中,车主及挂靠公司辩称杨某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杨某是货车上的乘客,不是“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受害人杨某被货车碾压时,已置身于车外,其身份已不属于车内人员,因此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当货车仪表台继电器电线烧坏出现烟雾时,驾驶员景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继续前行,导致杨某产生恐惧心理而跳车,这与杨某被车辆碾压致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人杨某在驾驶室仪表盘仅出现烟雾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为车辆出现严重危险而开门跳车,属于措施不当,超过必要限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确定由景某承担45%的责任。

  景某作为被告冉某雇请的驾驶员,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冉某承担责任。被告冉某将货车挂靠在被告重庆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被告重庆某运输公司应与被告冉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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