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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法院判免责条款“不免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1/2 22:57:04  点击:1109

本报12月29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魏保华 记者 王超) 宋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他拿着父亲生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寿险合同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对方以被保险人死亡情形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宋某遂将该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宋某支付保险金。

1997年7月31日,宋某父亲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寿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宋某父亲,受益人为宋某,保险期限为终身。合同签订后,宋某父亲多年来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保险费。2011年6月21日,宋某父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宋某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也就是宋某父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广饶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责”系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一项,但是被告某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交付投保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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