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延误,投保人黄先生为爱车购买的盗抢险手续未批改,在汽车被盗后,被以保险未生效为由拒绝赔付。记者日前获悉,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及利息。昨日,记者联系到原告黄先生获悉,该保险公司至今依未支付相应赔款。
事件起因:汽车被偷索赔竟遭拒
据黄先生讲述,2009年12月31日,他以38800元购买了一台长安牌客车,就在当天,他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5000元的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在这份保险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项约定“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此后,保单一直保留在业务员李某手中。
2010年1月14日是周四,黄先生的客车在南海车管所登记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李某称,其在外办事不能回公司,周六、日保险公司不办公,周一才可以帮黄先生办理。不料,就在2010年1月16日星期六的晚上,他的客车被盗。
之后,黄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盗抢险未生效为由拒绝赔付。他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5000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批改未完合同不生效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夜晚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点,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双方保险单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即盗抢险是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合同,涉案车辆遭盗窃时虽然上牌但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因此本合同不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算保险合同生效,承保车辆发生盗抢事故,在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情况下,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而本保险合同并无投保盗抢险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还认为,即使李某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职责仅是负责为公司寻找业务,并不包含代被保险人办理保单批改的行为,黄先生要求李某办理保险批改,形成独立的委托代理法律,与保险公司无关,其后果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业务员延误视已投保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在保险车辆上牌后即通知被告的业务员办理批改手续,已履行相应义务,因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外出不能当日完成批改手续,阻止盗抢险的生效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业务员。因此,黄先生所投保的盗抢险,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法院还认为,因为黄先生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注明经办人系李某,证明李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的保险金数额为28000元,且利息损失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28000元及利息予黄某。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认为,黄先生一审期间提供了报警回执、报案证明、寻车启事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反映诉争保险车辆确实被盗的事实。因李某系涉诉保险单明确记载的经办人,其对外应具有代表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的权利。黄先生在车辆上牌后已通知李某办理批改,应视为该通知已到达保险公司,黄先生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办理批改,其过错在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过,虽然判决已生效多是,但昨日记者再次联系到原告黄先生,得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还没到账。
□信息时报记者 赵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