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19日讯 “轿车在停车场出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某保险公司对一起案例的拒赔理由。此理由成立么?近日盐都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认定该理由不能成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相关保险公司被判承担大部分赔偿费用。
起因:停车纠纷,收费员受伤
事情发生在2010年7月17日上午,市民祁先生将轿车停放到市区工人文化宫停车场。据祁先生回忆,拿车时,因收费问题,他和收费员发生争议。祁先生驾车离开,对方拽住驾驶室车窗不让离开,车子行驶后对方仍拽住不放,祁先生立即刹车,致对方仰面跌倒,后脑着地,经医院检查为颅脑内出血。
后报警至亭湖分局先锋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下,祁先生和收费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祁先生一次性赔偿收费员40734元,并表示双方再无瓜葛。车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祁先生到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赔。
祁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赔款4073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首先,事故发生地点在停车场,不在道路上,所以不属交通事故。其次,祁先生所驾轿车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事实,但祁先生诉请的事由不属于交通事故,该事故是原告和受害人故意导致的结果。原告祁先生明知受害人拽住车辆仍强行开车,受害人明知拉车会导致自己受伤仍强行拽车,双方均属故意,不属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还认为,本案没有事故认定书,原告按照全部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明显不当,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加重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按照责任的分担进行处理。
法院:保险公司赔大部分
法院认为:祁先生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驾驶员,其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已向受害人作了实际赔付,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祁先生在停车场因停车费问题与看车收费人员发生争议,驾车驶离时明知对方拽车仍未停车,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收费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各项损失,法院审查后,对原告诉讼请求大部分予以支持。
至于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停车场,不属交通事故,法院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共停车场亦属于道路范畴,故事故性质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辩称该起事故系双方故意造成的,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并未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系双方故意所为,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均不予采信。综合认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祁先生保险赔款3939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