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新闻网武宣讯 武宣县覃梅(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时被一辆重型牵引车碰刮受伤,造成一级伤残,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日前,在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覃梅成功追讨100 多万元巨额赔偿,因举债就医而穷困潦倒的生活重新有了起色。
去年10 月1 日,刘某驾驶一辆由广东省湛江市腾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重型牵引车在国道209 线通挽路段超车时,因制动不合格,与对向行驶的由覃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刮,造成覃梅及其子女甘杰(化名)、甘明(化名)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覃梅及其子女受伤后,先后到该县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住院治疗289 天,产生医药费合计252998.24 元。覃梅出院后,经柳州市宏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覃梅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操作,构成一级损伤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一级护理。
覃梅及其丈夫甘忠(化名)自2009 年起一直在县城打工为生,为支付高额的医药费,全家四处举债,生活一下陷入了困境。覃梅委托甘忠向武宣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接案之后立即指派法律工作者韦明飞、黄政刚负责代理。两位工作人员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刘某、腾龙运输公司赔偿覃梅经济损失664593.04 元,因刘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在中财麻章保险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同时请求判令中财麻章保险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12000 元。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重型牵引车上路,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刘某受雇于腾龙运输公司,其在履行受雇职务时发生事故,应由雇主腾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在中财麻章支公司办理了保险,应由麻章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覃梅夫妇虽为农村户口,但他们已在县城工作生活,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且子女在县城就读一年以上,按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庭字第25 号《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覃梅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去年12 月2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由中财麻章保险支公司赔偿覃梅经济损失240000 元,由腾龙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29142.74 元,两项合计赔偿1069142.74 元的判决。(刘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