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车手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上路,傍晚时分撞在公路边在维修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摩托车手和货车司机受伤。作为原告的摩托车手起诉后,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内无条件赔偿了原告损失43580.84元。
2011年2月19日19时40分左右,原告席某阳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S333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290KM+800M处,撞着正在检查车辆的司机和某后,又撞在停在路上的、由和某驾驶的被告汽车公司豫PZ19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造成席某阳、和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席某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医院检查,伤情为右尺桡骨骨折、右髂骨骨折、右肺创伤并胸腔积液、右肺占位,先后住院花费35592.09元。
被告汽车公司的豫PZ19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种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从2010年8月7日0时起至2011年8月6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显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以外的损失应按责任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中原告席某阳负主要责任,和某负次要责任,被告汽车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对原告席某阳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由于豫PZ19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汽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席某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3580.84元。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摩托车修复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和因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是无条件赔偿,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强制救济,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则与法律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相背,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豫PZ19XX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因此,被告汽车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3580.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