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认定,认定汤某负主要责任,藏獒主人夏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虽经交管部门调解,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夏某将肇事司机汤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永嘉法院。
夏某诉称,自己为藏獒支付购买款3.7万元、饲养费4.1万元、运费1500元、疫苗费5000元,合计8.4万多,要求汤某赔偿损失7.6万;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庭认为,夏某提供的藏獒购买款3.7万元并不足以证明藏獒的价格,而国内藏獒价格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且并无权威鉴定机构认定藏獒价格,藏獒身价尚无权威说法。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车撞狗事故不同于常规车撞人,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夏某合理损失。另外,夏某诉求中提及疫苗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没有实质证据加以证实。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夏某财产损失1.1万元,其中交强险2000元,三责险9000元,肇事车主汤某则赔偿夏某财产损失3000元。(通讯员 静萱 记者 王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