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7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32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9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7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出租车投保提示不明确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2/12 23:30:27  点击:1630

  2009年1月22日,某出租公司的负责人小张,为他所有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为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25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3日24时止。

  与该保单对应的保险合同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项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第四项载明,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8月23日7时许,小郑驾车,在乘客小刘准备下车时,小郑将车启动驶离停车点,导致小刘在下车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2010年3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小郑负全部责任。车辆发生事故后,小刘因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起诉后经确认,某出租公司、小郑已赔偿小刘24500元。后某出租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45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我公司理赔范围,因为我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明确规定驾驶员因为重大过失导致乘客受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在乘客准备下车时,将车启动驶离停车点,该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这些提示比如采取免责条款的字体用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用异色印制等,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足以说明的证据,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因驾驶员重大过失行为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乘客小刘在下车过程中摔倒,事故发生瞬间未完全离开车辆,属于本车车上人员受伤,应适用车上人员险。最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出租公司各项理赔款19300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轿车遭“人为纵火”能否获赔?浙江车主破了行业惯例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