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开车不慎压死亲孙子,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三责险有章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家人伤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相城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某财险公司苏州支公司向原告某服装厂支付25万多的赔偿款。
开车不慎酿惨剧
2010年10月的一个早晨,货车司机李宏图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2岁的小孙子撞死。李宏图是某服装厂雇佣的货车司机。当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饭在院子里逗弄年仅两周岁的小孙子李杰。过了一会,李宏图接到厂里催着上班的来电,便把李杰抱进屋里,喊了一声,叫李杰妈妈过来照看孩子,自己向车库走去。张兰当时在厨房里忙活,听到喊声,随口答应一声,也没有出来看。李宏图一时大意,竟然没注意到小孙子蹒跚着跟在自己身后。当他发动车辆,刚往后开始倒车时,只听到一阵小孩的哭叫声,同时感觉车轮似乎压到什么东西。李宏图慌忙停车,下来察看。但此时小孙子已经倒在血泊中。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小李杰当天死亡。
家人伤亡遭拒赔
事发后,交警大队认定,李宏图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2010年12月30日,受害人李杰的父母,与货车车主(即服装厂)在相城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李宏图的雇主某服装厂赔偿李杰父母32万余元。
赔偿过后,该服装厂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遭到对方一口回绝。保险公司说,商业三责险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服装厂起诉到相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时援引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该保险合同释义部分关于家庭成员的解释,均属于格式化免责条款,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上述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未就格式化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所以该格式化免责条款无效。法院最终支持服装厂的诉讼请求。(林琳 邹强王唐 唐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