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农用车撞坏了一辆小轿车,保险公司以小轿车的修理费超过了买一辆新车的价钱为由,被判败诉后仍拒绝赔偿。由于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门头沟法院最终直接从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扣划了这笔钱。
一个车祸两场官司
2008年李胜(化名)购买了一辆农用车用来拉货,为了以防万一,李胜为这辆农用车购买了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险在内的机动车保险。原本是以防万一,没想到还真出了“万一”。在一次送货的途中,李胜雇的司机王传(化名)驾驶农用车撞上了一辆小轿车,两辆车都严重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农用车司机王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迟迟不付修车款,小轿车的车主将李胜诉至法院。经门头沟法院判决,李胜需赔偿轿车修理费107691元。加上李胜自己农用车的修车费4900元,和救援费7100元,一场车祸让李胜损失了119691元。
李胜庆幸自己当初英明地上了保险,但当他拿着所有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上述三项费用时却遭到对方拒绝。李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9691元。
保费超过新车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双方的保险合同内容并无异议,认定其和李胜之间确实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此外,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以及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以及所有修车费、拖车费的单据和金额也未提出任何质疑。
谈及为何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则是“保费过高”。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经调查,购买一辆同型号的新车也只需72000元。“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轿车修理费高于新车的购置价格,只同意按轿车原购买价格72000元进行理赔。”
法院强制执行
门头沟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出轿车修理费数额高出新车的购置价格,应按照原车购置价格进行理赔,这一点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胜保险金119691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既没有提出上诉,也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甚至就在李胜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保险公司仍以理赔款高于新车价钱为由拒绝理赔。最终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该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
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