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2日讯 (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奎法商)高速路上出事故,光施救费就掏了1.6万多元。车主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时,施救费却被排除了。22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施救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2010年5月份,市民孙先生的两辆车在保险公司偷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同年9月份,孙先生的一辆车外出运货时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车辆的司机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孙先生为对方车辆支付了1.6万多元的施救费,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部分支出,但遭到了拒绝。 2011年初,孙先生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自己支付的施救费。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对对方车辆支付的施救费,应属于间接损失,不能赔付。 在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第六条规定,孙先生的车辆在他或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但合同第九条也有规定,孙先生的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孙先生所支付的1.6万多元施救费,根据保险合同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保险公司依法应赔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就该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随后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赔偿给对方车辆因处理事故产生的施救费,不在保险合同第九条规定的间接损失范畴,这是因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必须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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