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溧水法院
案件:保险合同纠纷
开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遭遇车祸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驾驶员的驾照表明,其准驾车型不包括变型拖拉机”,保险公司表示,此情况并不在赔付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这1万元保险金。
2008年7月30日14时30分左右,驾驶员丁师傅驾驶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驶在溧水县城一条路上。因为途中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丁师傅连人带车歪倒在路边。
侧翻后,车窗玻璃哗啦落了一地,丁师傅伤得不轻,这辆运输机也有损坏。报警后,丁师傅被及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一共花费18363.01元,
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车主欧先生,在出事后立即出面协调,提前支付丁师傅医疗费、误工费等25000元。而据定损部门估算,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损失为5730元。
“我已经给这辆车投了保险。”欧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前,早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额为1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保险公司向欧先生出具了保险单,其中载明车辆种类为“低速载货汽车”。欧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10000元及赔付车损5730元。
保险公司的回答让他很失望,驾驶员丁师傅所持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包括变型拖拉机,故本案属于不予赔偿的“驾驶员所持证照与所驾车辆不符”的情况。
审理:被保车辆应该赔付
经溧水法院审理查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经调查,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是由拖拉机变型,自身带有货厢,以农村运输作业为主,载质量不大于1250kg,最高行驶速度不大于40km/h的运输机械。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500kg,长小于6m,宽不大于2m和高不大于2.5m,具有4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与三轮汽车是C3驾驶证规定的驾驶车型。
虽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对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从某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可以看出,其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定性为低速载货汽车,这说明某保险公司自己并未将该种类型的机动车定性在拖拉机之列,而丁师傅具有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的证照,属保险公司定性的框定范围之内。
所以,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欧先生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10000元及车损573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欧先生1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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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陵晚报社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