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6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7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32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9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4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7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黑车”入保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 22:33:29  点击:148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曹永清 刘厚起)2012年2月20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赔偿原告巫某保险理赔金21164元。 

原告巫某于2010年3月31日在被告处其给其所有的赣C牌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原告投保时告之被告该车为无行驶证和未年检的车辆,被告同意承保,原告交了保费,被告在保单上特别约定:该车无行驶证,出险时以车辆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作为理赔时核对车辆的依据。2010年8月11日,原告驾驶此赣C牌轿车行驶至万上线高城乡桥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原告赔偿了受害人共计24763.14元,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时,被告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的赣C牌轿车是没有行驶证和年检的车,但原告投保时已告知被告车况,经被告确认并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其中更是特别约定:该车无行驶证,出险时以车辆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作为理赔时核对车辆的依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理赔数额应在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宝马遭人为纵火永诚保险拒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