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车损险,若遭遇暴雨后车辆受到损失,车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若只是发动机进了水,因其产生的修理费,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
这样的规定,令不少车主困惑又无奈。我市市民姚某却偏偏较了真,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产生的修理费。近日,武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主张。
姚某有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去年3月8日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了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34万元,保险费3006.5元。
去年6月18日上午,天降大雨,9点半左右,姚某开车经过常州奔牛机场附近一积水涵洞后熄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后,认为系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拒绝赔偿。
姚某的车子拖至4S店修理,花了6.8万元。理赔遭拒后,姚某仔细推敲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越看越迷惑:合同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简称涉水条款);第二章第一条第四项又明确约定,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简称暴雨条款)。
“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不主要是由水淹和涉水引起的么?这两条规定,压根就是自相矛盾。”去年7月,姚某找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兴,“保险条款这样设置,肯定会引起歧义,是有问题的。”赵律师肯定了他的想法。姚某随后就向武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6.8万元。
保险公司解释:该车发动机损失主要是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冒险涉水造成,实践中类似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这样的二次损失,各大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里都不予理赔。据此,保险公司仅愿意承担事故拆装、清洗及保养辅料等1151元。
武进法院认为,该车受损是因暴雨时经过有积水的涵洞后发动机受到损坏,因此暴雨系车辆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发动机又是汽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件,因此,暴雨条款与涉水条款就在通常理解上发生了文义上的冲突。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当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虽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姚某作了说明,但该免责条款与因暴雨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有冲突。
据此,该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姚某车辆损失保险金(即修理费)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