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3月6日横峰讯(何志铭 李克水记者叶茹琴报道)2011年2月10日,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对面车辆会车时,因未减速且过于靠右行驶,撞上右前方路边行人余某。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停车报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造车余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次日,黄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积极向死者家属赔偿了部分损失。事故经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经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因协商未果,余某家属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其余损失,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有关人事分析,黄某逃离现场事后自首,该“逃逸行为”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第一种观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肇事逃逸”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逃离现场后又在次日主动投案,属于事后投案。在刑法上,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成为加重处罚条件。该逃离现场的行为与保险公司所约定的“逃逸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属于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