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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太早 保险公司不服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17 14:52:00  点击:1602

 

  交通事故受了伤,保险公司却不给赔,他们的理由很可能是:亲,你伤到什么程度?何时鉴定的伤势?你的鉴定结论我不服哦!

  在交通事故受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的胡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按照法院判决,他本该领取3万余元赔偿,但被保险公司一拖再拖。理由竟然是:手术后他的伤残评估时间太早了。

  胡先生的无奈并非孤例,佛山院指出,因对鉴定结论不服而上诉的案件,占了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绝大部分。

  为此,佛山院前日特向鉴定结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结合佛山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则和条例,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案例:

  评残时间太早 保险公司上诉

  2009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易某驾驶汽与毕某驾驶的辆在南海佛平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毕某、乘客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受伤的胡某即入住南海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23日出院,历时47天。经诊断,胡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2010年7月11日,胡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出院后不久, 经胡某申请,市一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10月20日进行了鉴定,并于2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胡某损伤达十级伤残。事后,胡某向南海法院起诉易某及平安南海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万多元。

  由于易某的辆已投保交强险,南海法院判决,对胡某的损失赔偿,平安南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万多元予胡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则由易某承担赔偿责任)。

  不料一审宣判后,平安南海支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院。上诉理由竟是——胡某的评残时间过早了。保险公司认为,胡某在2010年7月入院手术,其术后伤痛并未完全消除,但当年10月20日就进行司法鉴定,期间不足三个月,因此伤残评定时机过早,鉴定结论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保险公司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评定实际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据了解,我市现在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2家,其法医类鉴定则有4家。在实践,记者了解到,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很少会对是否治疗终结的问题作出阐述,导致当事人对于评残时机是否适当产生较大争议。

  调查:

  伤残鉴定常招保险公司异议

  佛山院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部分省份,医疗鉴定机构已基本达成共识,鉴定时机的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

  如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作、骨折致功能障碍的,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但记者随后走访市内部分鉴定机构了解到,在确定评残等级时,一些鉴定机构的做法却存在一定程度差异。

  譬如在对下肢损伤进行评定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准则,如其下肢丧失功能达25%以上,则构成九级伤残,但经过计算,部分受害人只达到20%,未达到25%以上。在此种情况下,部分鉴定机构在考虑负重等因素后,仍会确定受害人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相关负责人坦陈,此种鉴定结论常常招来保险公司异议,认为认定不符合前述评定准则。

  佛山院在调研发现,让保险公司常常提出质疑的还有单方委托问题。根据民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此类鉴定也占据一定数量,于是有保险公司提出,单方委托鉴定缺乏有效监督,检查的数据也可能存在不客观、不科学的情况,因此司法鉴定应由法院主持进行,保证其公信力。

  建议:

  制定司法鉴定管理规则

  针对日益增长的因对鉴定结论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佛山院昨日特向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法院指出,要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题的决定》为依据,结合佛山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则和条例。

  下一步还需通过组织开展专家学者、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参加的鉴定业务研讨会,就鉴定报告评残时机、评残依据的具体分析与阐述达成一定共识,并进一步规范单位方委托鉴定的程序及证据认定问题。

  法院同时强调,鉴定机构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队伍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素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黄志庆 彭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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