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一位市民花了62000元买回一辆载货汽车,只开了几天就被盗,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新车没有上牌为由拒绝了他的索赔要求。昨天,记者从清远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事主张某赔付保险金62000元。
据法院查明,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某在清远一家4S店购买了富迪牌载货汽车一辆,并委托4S销售人员代为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损失险等,其中全车盗抢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16日零时至2012年11月15日24时止。张某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了3919.78元保险费。
2011年11月18日8时20分许,张某的汽车被盗,张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于当日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张某称,其已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派出所证明和报案回执,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上牌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只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被盗车辆未上号牌,属于免赔范围,合同上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作有清楚约定;而且投保人也在保单的声明栏上清楚写明“对应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法院认为,张某购买该项全车盗抢损失险时,涉案车辆并未上牌,但保险公司仍然接受张某投保,并收取保险费用,就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未上牌免赔的约定条款,实际上是变相缩短保险期间,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遂作出了赔付保险金的判决。(曹菁 罗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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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未上牌就被盗,赔不赔?
花4万多元买了辆新车,开了才一个星期,就被贼惦记上了。市民唐先生大呼倒霉,好在他买了保险。不过,他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唐先生的新车还没有上牌,拒绝赔偿。 近日,唐先生几次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得到的都是这样的答复,他感到很不满意,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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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没上牌就挨偷,保险公司拒赔
唐先生在桂北商贸城做农资生意。去年12月13日,他花4万多元买了一辆车,并为该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了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3日。
唐先生称,办牌照要回户籍所在地全州,可他太忙,而且想到自己已买了保险,就没特别在意此事。
同年12月21日,唐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店门口的车子丢了。事发后,他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当时保险公司表示此事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之后警方一直没有破案,车辆也一直没找回来。”唐先生说。
今年3月7日,唐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只得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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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签合同时没有说明?
记者在这份通知书中看到,平安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唐先生的车被盗属于盗抢险案件,出险时未上牌。根据该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相关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公司理赔部的秦经理说,公司专人仔细审核过客户的诉求,其车辆的保险确实是由该公司承保的,但签合同时唐先生没有在特别约定一栏中填写车辆没上牌等事宜,因此他认为这不属于公司责任保险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客户签合同时,业务员都会让客户先阅读本公司的明知告示,其中就有责任免除方面的条款。”秦经理称,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担心有人钻空子,做出违法的骗保行为。
“车被盗时合同已经生效了,保险公司凭免责条款就能拒赔吗?”唐先生不认同这个说法。
唐先生称,投保时曾表示自己的新车没有牌照,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当时告诉他,没车牌仍可以保险,只需要用发动机号就行。事后,保险公司也没有人告知他,如果车辆没上牌被盗不予理赔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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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未告知应无效
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的马志凌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明知道唐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凭发动机号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双方已构成车辆保险合同关系。
如今,唐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保险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虽然保险条款对盗抢险作出了特别约定,即“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条款为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唐先生协商,如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唐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依法可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唐先生如认为保险公司未对盗抢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 的 说 明 义 务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