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驾驶者在心理上或许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与此同时,意见稿尽管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最高12万元的赔偿,但同时也赋予了其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提供资金救人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肇事者全额追偿。
上周,最高法连续两日连发两个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各界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剑指保险纠纷案件。
意见稿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只针对交强险,其它商业车险中对于酒驾、吸毒和无照驾驶等行为引发的事故仍然不予赔偿。此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酒驾等驾驶行为,保险公司也需要最高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费用。此消息一出,引来各方争议。
从垫付到赔付
醉酒驾车还要保险公司承担最高12万元的赔偿责任,是否意味着,新规会鼓励醉驾?
“之前只是垫付,现在是赔付,一字之差就相差很多。”某大型财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常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会为伤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但是该《意见稿》则相应强调,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在赔付之后,有权再向被保险人追偿。该《意见稿》的出台与目前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有着明显差异。
关于这一《意见稿》,反对者最大的担忧是怕会鼓励酒驾,“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驾驶者在心理上或许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侥幸心理膨胀,醉驾概率增大。”网友“夏天的风”说得很直接:这不摆明等于变相的保护酒驾,让所有投保人员为酒驾者买单,助长酒驾的歪风邪气。“醉驾的法律责任明显是醉驾者个人的,凭什么让保险公司赔了再追讨,那还要法院做什么?”网友“WD青春”如此表示。
也有读者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不等于醉驾司机可以就此脱责。保险公司在先期履行赔偿责任后,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这样一来,既能够第一时间保障受害人权益、又可以对醉驾司机起到震慑惩治作用,体现了能动司法与人性化司法的有机结合。
事实上,意见稿尽管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最高12万元的赔偿,但同时也赋予了其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提供资金救人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肇事者全额追偿,“综合现有的法规和意见稿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于醉酒驾车肇事者的责任和惩罚,一点都没有减轻。”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强调说。
增加车主的保费?
众所周知,醉酒肇事的风险极高,一旦出现事故,理赔额动辄数千元,遇到人身伤亡的,轻则几万,重则几十万的赔偿。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除2008年稍有盈利外,基本上亏损一年胜似一年。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公布的数字,2010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到72.4亿元的历史新高。由于交强险这部分亏损需由商业车险来补贴,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加之,交强险自从实施以来连年持续巨亏,车险保费可能面临上涨。
人保四川公司的理赔经理也表示,意见稿的实施,将使得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按照现有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我们最多给予1万元的垫付费用,这笔钱事后还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但一旦新规实施,那就面临着需要支出12万元的费用。”他说,公司运营成本加大,说不定会影响到车主保费的相应提高。
据悉,针对这一新规,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在内部研讨,一方面向最高院直接提意见,另外,他们还准备向保监会反映,提请保监会统一向最高院提意见,“法院不能为了审理方便,将责任转嫁到我们保险公司身上。”这位理赔经理告诉记者。
另外也有保险公司员工担心,这一条款可能会引起骗保案件的增加。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呈数量增多、案值增大、手法多样化等趋势,保险公司正常的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伪造事故、偷梁换柱、价值折现等骗保手法数不胜数,这一法律条款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权利的同时,很可能为不法分子创造可趁之机,引发严重的道德危机,增加社会成本。(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