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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30 0:09:08 点击:1275 |
持军用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付?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10月,夏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朋友程某使用。程某持军用驾驶证驾驶该车辆行驶在合安高速时,坐在副驾驶的妻子怀中的儿子拉拽程某右手,车辆方向瞬间失控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均受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孩子的监护人负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经查明,孩子系程某之子。车主夏某承担了高速公路护栏损失费、施救费及车损合计20988元。随后,夏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程某未取得民用车辆驾驶证,是无证驾驶。夏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程某持军用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是否能够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从“无证驾驶”的定义上来说,是指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不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而程某已于2008年取得准驾车型为B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属于无证驾驶,且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未认定其无证驾驶。因此次事故致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夏某各项赔偿合计14658元。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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