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内,遭遇车祸时年仅22岁的张某因“重型颅脑外伤”而昏迷不醒,而他的家人因无力支付医药费而深陷困境之中。针对这一情况,坡头法院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支付6万元给原告张某,用于支付其抢救费用,使张某得到及时的治疗。
2012年2月13日,在坡头区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年仅22岁的原告张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张某被送往医院后,医院确诊为“重型颅脑外伤”,而张某本人则一直昏迷不醒,病情危急,并需要立即住院手术治疗。医生告诉张某的家属,手术费用预计在五万元左右,康复费用则需三十万元。这些笔费用对于张某这个父亲早亡,母亲长期患病,还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妹妹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
事故中的另一方被告人李某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无力再支付。原告张某的家属也向法院反映已无能力再垫付医疗费,张某的家属们只能向本院提起诉讼。坡头法院民事庭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案情,相关院领导则指示办案人员要以人为本,依法及时为原告争取救命钱。
办案人员接案后及时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取相关资料及询问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同时积极安抚原告方家属情绪,并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依法及时作出裁定,裁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先予支付6万元给原告张某,用于继续医疗的费用。裁定刚一做出,张某的亲属捧着先予执行裁定书已泣不成声。
记者昨日获悉,3月19日,坡头法院将该笔6万元执行款交给了原告张某的家人。由于医疗费及时到位,原告张某病情已经好转,现正在康复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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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就这个案例而言,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