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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照赔不误” 到底保护了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12 22:57:27  点击:1549

“醉驾也能得到保障了?”网友@潇湘绿竹林在微博上评论道。

  “这是在鼓励那些酒驾的人嘛?法律跟你说,尽情酒驾吧,出事了有保险赔偿呢!”网友@欧阳盆栽表示。

  “酒驾必须自己负责,都成年人了。”网友@LV八只空脚说。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惹来了无数的质疑声。

  有网友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喝酒后随便开车兜兜风。反正出事了也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

  《征求意见稿》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记者采访了我省保险行业的专家律师——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

  关键词: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保障伤者利益

  2010年6月7日15时40分许,谢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龙门路由东向西行至富水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在前步行的抱着小孩的刘女士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轮摩托车有损,刘女士、小孩受伤。莱阳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1天。刘女士的伤情,经鉴定:1、刘女士用药合理;2、伤后休治时间为180日;3、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30日;4、刘女士头部的损伤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关于赔偿事宜,保险公司辩称因该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谢某醉酒无证驾驶造成的,因此受害人损失应由驾驶员个人赔偿,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莱阳法院认为:二轮摩托车在莱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女士的损失,莱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谢某系醉酒无证驾驶,应由其个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使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赔偿,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并非交强险的免责事由,被告的该主张不成立。据此,莱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很久以来,“酒驾”成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而随着《征求意见稿》的颁布。这一问题有望更加明确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交强险关于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等多种情形下,理赔方式作出的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我省保险行业的律师专家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

  大家都认为“酒驾一律不赔”,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酒驾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做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指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田秀梅认为: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醉驾的人一时没有经济能力不能去赔付受害人,特别像一些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他上一个保险就应该在交强险当中范围内去积极的理赔受害人,首先对受害人是种保护,保护以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的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关键词:免费搭“顺风车”鼓励“好意搭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指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田秀梅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既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有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上,适当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搭乘者人身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免费搭乘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果免费搭乘者自身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又可以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在鼓励“好意搭乘”的同时,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

  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

  老百姓时常分不清楚,这两个保险的差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是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限额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这应是一种商业行为,故性质上应为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征求意见稿》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人民法院应依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依据现有的审判实践,很多法院认为: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间的合同关系,法院不处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部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侵权部负责人田秀梅律师认为: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额度范围内的直接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是法定的、不论过错和责任的,只要机动车投保了该险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即在其额度范围内先行赔偿,不容讨价还价。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紧密的融通起来,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充分的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记者调查“先救人后算账” 《征求意见稿》更加人性化

  最终买单的是消费者《征求意见稿》需要更强大、完整的配套法律

  《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更加人性化”,它将从被害者利益出发,可以说,从一定层面上实现了“先救人后算账”的人性化社会管理层面。

  为什么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了一些市民的反对呢?

  一位业内保险人告诉记者,市民的担心有一定的道理,想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就出台与《征求意见稿》配套的关于酒驾的其他规定。《征求意见稿》附加内容中规定:“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于追偿细则,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可知,这次拟定中的酒驾保险理赔是有条件的,酒驾者除去法律责任外,还是得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只是保险公司先期予以赔付,然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是,通过我们常年的工作经验来看,每一期案件背后都是一长串不确定的、复杂的甚至是无可奈何的实际问题。保险公司没有那么大的人力、物力每次同一起几千元的案件去纠缠。

  以上保险业内人士的担心来自于整个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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