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撞伤后,无证驾驶的董某先将伤者送医,然后逃逸。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则认为,董某是无证驾驶且逃逸,对于伤者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近日,针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1年1月8日21时10分许,董某驾驶小客车沿甘井子促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口时,将行人李女士撞伤。董某打车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不久后,没驾照的董某又返回事故现场,驾车逃逸。
2011年4月25日,董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董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李女士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李女士的损伤程度达到了重伤。
在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李女士将某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也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不足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则由董某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董某是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故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公司不予赔偿。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但并未规定无证驾车致人重伤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为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元;董某赔偿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董某上诉后,近日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杨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