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9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8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3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9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5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9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保险期间擦肩而过 法院审理依法追回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26 11:38:56  点击:1365

  中国法院网讯 (张鲁) 原告要求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但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超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最终为原告追回了一个月的保险期间,支持了原告的理赔请求。 

  原告王某系一位出租车主,2010年12月4日,其聘用的驾驶员何某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何某亲属为此将雇主王某单独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何某亲属各项损失218710元。 

  后因王某依据手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追偿,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来王某早于2008年12月15日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客运承运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 

  2009年11月12日,原告又为该车续办了一年的保险,险种如上。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上所载保险期间均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而客运承运人险却记载保险日期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25日,恰与事故发生时间擦肩而过。故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死亡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再三协商未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早于2008年12月15日即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客运承运人险等险种。次年11月12日,原告又为该车续保了一年的保险,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均承接上一年度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唯独客运承运人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却与上一年度发生不合理的重叠现象,显系误操作。这与被保险人内心真正要表达的为该车续保一年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况且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行业的专业性机构,应当负有比被保险人更重的审核保险合同内容,以及对合同中的不正常信息向被保险人作出善意提示的义务。保险公司显然未作到上述合理注意和提示义务。故应当认定2009年11月12日签订的客运承运人险的保险期间为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新的一个年度的延展,即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因此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的客运承运人损失予以赔偿。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0万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驾照过期闯祸保险拒赔无理 法院判决需赔偿车主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