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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时肇事 法院判保险公司该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4/26 11:54:27  点击:1168

一名男子被三轮摩托撞倒后,又惨遭一辆轿车碾轧,男子不幸死亡。 2010年8月26日晚,这起发生在虹锦路上的惨剧引发了两起官司。事故发生后,轿车车主先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他被判赔偿23万余元。后来轿车车主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轿车车主的诉讼请求一审时获得法院支持。

被摩托撞倒又遭轿车碾轧

2010年8月26日21时许,在虹锦路与哲林路交叉路口西侧路段,一辆三轮摩托车与行人姜先生相撞。事发后,三轮摩托车肇事者驾车逃逸。随后,不幸的一幕发生了,姜先生被撞倒后,市民老郭正好驾驶轿车沿着虹锦路由西向东行驶,姜先生又遭到该轿车的碰撞、碾轧,不幸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证据证明姜先生有过错,认定姜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姜先生的亲属将老郭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4月8日,甘井子区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先生亲属11万元,老郭赔偿23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1日,老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金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时,正好在投保期内,老郭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但是某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认为老郭的车辆在肇事时从事营业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拒绝赔偿20万元。

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索赔无果后,老郭无奈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老郭使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已改变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用途,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调取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根据第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在交警询问老郭车上有几个人时,老郭给予了这样的答复,“两个人,另一个人我不认识,她坐在我后排,我是干黑车的,她是乘客。”对此,老郭在庭审时认为,后半段的文字是交警自己添加的,因为字迹前后明显不同,他当时根本没有讲过这样的话。

法院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时,老郭车上的确有一名朱姓女乘客。据朱女士向警方讲,她当晚要去机场接人,自己所住的小区比较偏,她就让小区保安帮忙叫个车,后来,老郭就开车到小区接了她。

询问笔录还显示,2010年12月9日,交警部门又对老郭进行了询问,老郭称,“我就是想帮保安忙,我没有和朱女士提过钱的事,我纯属帮忙。 ”

轿车未营运 保险公司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第一份询问笔录,“她坐在我后排,我是干黑车的,她是乘客”一段文字字迹明显加粗加重,前后文字差异明显,显然不是同一时间连贯书写形成。加上老郭当庭予以否认,因此该文字记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老郭称自己“纯属帮忙”,与朱女士所述“求小区保安帮忙叫车”相吻合,佐证了老郭未改变车辆使用用途,未从事营运活动。

法院认为,老郭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2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某保险公司赔偿老郭20万元。 记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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