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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没有领到保费 法院判保险公司再赔偿一次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 23:48:43  点击:1706

    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投保人的肇事车主先把保险费领了,却没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无奈之下,将肇事车主、驾驶员告上法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一起被列入被告。但前两名被告均未到庭,也未答辩。

    昨(25)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肇事车主保险费,但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还应赔偿受害人,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再赔4000元。

  挡风玻璃爆裂 击中旁边车辆

    去年11月21日12时30分许,方某开着一辆重型牵引车,牵引着一辆重型半挂车沿成都绕城高速行驶。该车的挡风玻璃突然爆裂,弹出的玻璃碎片,造成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车头、左右车身受损。

    经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无责任。经代某委托,代某的车辆在吉利汽车成都西物服务站实际维修费为17115元。周某是牵引车和半挂车两车的车主,在天安保险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1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责任险。

    肇事车主领了保险费 没给受害者

    肇事车主周某向某保险索赔,某保险认定代某的车损为5020元,在主、挂车交强险中分别赔付2000元。因周某未投保不计免赔在商业责任险免赔20%,赔付816元,于是通过银行电子转账方式向周某支付了4816元。周某领了钱之后,就不见人影。受害人代某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向成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某、周某连带赔偿17190元,某保险作为第三人被列入被告,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经济赔偿责任。

    开庭时,周某、方某拒不到庭。某保险认为其已向代某进行了理赔,不应再负赔偿责任。

  法院:未尽审查义务 再赔一次

    成华法院认为,方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与方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作为车辆的承保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由于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具有公益属性,有别于商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

    法院认为,某保险未尽到审查义务,在未见到代某车辆的维修发票原件,仅依据周某的理赔申请及单方定损金额,就为周某办了理赔。周某的申请材料不能推定他是受代某的委托来办赔付的,也不能证明周某已赔了代某。因此,某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代某赔付。

    成华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代某4000元。对于保险公司不能赔完的损失,法院判周某、方某还需要赔代某5070元。

王英占

    法律剖析

    情形一:此案中,保险公司赔了肇事方后,可以向肇事方追偿吗?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杰: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直接赔偿交通事故的第三方,也就是受害者。本案中保险公司直接赔给了肇事方是有问题的,但是赔了之后还可以要求肇事方返还。

    情形二:发生事故后,肇事方可否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理赔?

    游杰:肇事方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的,交强险只能赔给被保险车辆的相对方,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情形三: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可否直接申请交强险理赔,具体如何办理?

    游杰:受害人可以直接申领交强险保险费,不过他要提供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明、车子的损失证明,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记载着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情形四:事发后,受害人能不能直接找商业保险公司理赔?

    游杰: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与肇事方具有合同相对性关系,也就是说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一般情况下,受害方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人可以就已确定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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