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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单位需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6 0:26:16  点击:1504

本报讯(记者 陆季惠)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挂靠物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外,车主彭某赔偿原告奚某十九万余元,挂靠公司徐州某物流公司对彭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7月,被告彭某驾驶肇事车辆在太仓市浮桥镇境内与原告奚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彭某,登记所有人为徐州某物流公司,双方系挂靠关系。经交警认定,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奚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四次住院花掉巨额医疗费。因被告拒付医疗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彭某与徐州某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彭某与徐州某物流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肇事车辆挂靠在其名下,故根据被告彭某承担70%责任的份额,被告徐州某物流公司应对被告彭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疑: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些难以理解。从法律规定来看,挂靠车辆在挂靠关系中,其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且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挂靠车辆与被挂靠公司存在一定利益关系。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公司出借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挂靠车辆从被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作为被挂靠企业不能只想收取挂靠费用,而放松对挂靠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要做好车辆的投保、车况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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