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12 21:34:12 点击:1393 |
汽车开得好好的,突然,前方有辆助力车横穿马路,两车撞了。事发后,交警认定,开汽车的蔡先生和骑助力车的汪先生承担同等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问题时,却判决蔡先生承担所有损失的70%。 “对等责任,为什么赔偿不是50%,而是70%?”对于这个结果,蔡先生一肚子不满,提起上诉。目前,南京中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而事实上,蔡先生的不满,从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时就开始了。 交警人性化处理 认定责任对半开 2010年1月23日,应天大街,蔡先生开着小汽车经过一段上坡时,突然发现一辆助力车正横穿马路,紧急避让。但是,因两车相距太近,蔡先生刹车不及,汽车撞倒了助力车,骑车的汪先生头部着地,受伤严重。事发后,汪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多方抢救,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花了医疗等费用数十万元。 2010年4月13日,处理事故的交警三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蔡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对路中动态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汪某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交警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蔡先生和汪先生的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据此认定两人承担同等责任。 “算我们同等责任,其实我心里也不服。但当时看到他受伤严重,交警说要人性化处理,非机动车一方是弱者,需要关照他,所以我也就认了。”蔡先生说,当初事发时,他正常驾车,汪先生从旁边的绿岛中骑着助力车直接蹿出来,根本没有办法躲避,才造成事故,“如果他从人行横道上穿越马路,或者从路口穿越马路,我都能看到。但他走的地方,其实是个绿岛,只不过走的人多了,形成了一个类似于路的地段。” 伤者汪先生同样不服这一认定。他认为,自己走的路是人行横道,机动车行经过时,应该减速,但蔡先生却并未减速,“根据现场没有刹车痕迹以及具体路况,他的车子速度应该是快的。”汪先生说,事发现场有个坡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考虑到坡上有人会过人行横道的可能,“但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正因此,汪先生认为,蔡先生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向南京交管局提出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法院判决结果出乎开车人预料 按七三开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5月30日,交管局给出复核结论,认为汪先生的理由不成立,维持交警三大队的认定。 “事实上,在事故认定中,我们已经充分照顾了非机动车一方,尽可能地让机动车一方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位熟悉该事故的交警告诉记者,“偏袒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基本是个惯例。”他说,之所以如此,就是人性化执法的一种体现,“毕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方中,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我们应该更多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种说法在交管局的复核结论中,也能得到印证。这个结论明确指出:“因机动车方在此事故中为强者,故适度加大对其驾驶人的要求,是适当的。” 事故认定后,汪先生起诉,要求蔡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大大出乎蔡先生的预料。法院审理认为,在汪先生的各项损失中,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钱款,蔡先生仍然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定他向汪先生支付19万余元。 开车人不服判决上诉 律师:一再照顾弱势方,是否人为造成不公? 承担50%的责任,为什么要赔偿70%的损失? 蔡先生很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上诉至南京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他在上诉状中表示,当天自己是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违章情况,车速也不快,已经尽到其能够尽到的全部小心驾驶的责任。“考虑到受害人是非机动车骑行人,且受伤严重,是弱势群体,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时已经进行了严重的责任倾斜,让我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又在已经被倾斜的责任上再次向所谓的‘弱势群体’倾斜,对我明显不公平。” 事实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非没有道理。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规定,超过交强险的赔付部分,当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时,当机动车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承担70%至6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是按照最高赔偿上限,确定了蔡先生的赔偿责任。 “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大家的普遍认识。但是,如果在司法处理的多个程序中,多个部门均抱有这种观点,在每个程序中都照顾弱势一方,那么,对于所谓的强势一方,是明显不公平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迎鸾说,她处理了数百起类似的交通事故,每次都感觉“说不出来的尴尬”。 唐律师说,南京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有“照顾”行人一方的惯例,而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赔偿时,同样有“照顾”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同一个当事人来说,两次的‘照顾’,会不会成为一种‘溺爱’?而对于另一方,两次的‘苛刻’,是否也会人为制造出不公?”正因为这个原因,唐迎鸾认为,“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希望将其拉回到法律公正公平的正轨上去。”(田雪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