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通讯员 岳明静 记者 刘建 李建伟 倒车时操作不慎将儿子小豪撞至身亡,后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61万余元,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对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拒绝,理由是免责条款中载明,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对簿公堂。然而,在整个投保过程中,李建伟并未签写过投保单,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青浦法院认为该条款对李建伟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建伟的诉讼请求。
2009年初,李建伟携妻儿来沪经商,并在青浦区朱家角镇居住。2010年11月份,李建伟购买一辆新车,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打算在该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新车投保。
于是王某将投保所需的各项材料收齐后交由公司审核报价,李建伟同意该报价后由王某先行垫付了保费,公司便签发了保险单。一切手续办妥后,王某将保险单连同保险条款交给李建伟,李建伟支付了保费。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4月20日中午11点左右,李建伟倒车时竟将4岁儿子撞至身亡。事后,按照估算,此事故共造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衣服损失、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1万余元。李建伟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金61万余元,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为5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免责,不同意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经历丧子之痛的李建伟在几番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诉至青浦法院,要求赔付上述保险金。
被告认为,根据商业险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中的要求,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这说明公司已就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充分说明。在庭审中,被告拿出了一份有李建伟签字的投保单,其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载明:“投保人已收到了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尤其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中死亡赔偿金上海城镇地区计算不妥,因小豪是未成年且为外省市户口,应当按照上海农村地区标准计算。
难道一切都是李建伟无理取闹?事实并非如此。原来在王某向李建伟交付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之前,李建伟从未见过保险条款,王某也未让李建伟填写过投保单。同时,根据公司管理方面的规定,业务员有义务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但王某在交付保单当日也未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李建伟认为,该免责条款对自己不产生效力。
而保险公司不能证明签名出自李建伟之手并且未对该签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虽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负赔偿责任,但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并非李建伟本人所签,且李建伟投保时被告也未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商业保险单正面印制的“明示告知”要求原告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仅起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义务,不能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事故发生时,小豪已在上海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生活来源于原告,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妥,而原告损失中的误工费则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根据各项证据并结合保险金的责任范围,青浦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建伟保险赔偿金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