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按赔偿协议理赔
事件缘由:2010年10月6日,张某驾驶自己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父母抚养费、女儿及儿子扶养费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法院下达调解书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车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张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偿38万余元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只赔偿张某15万元,剩余23万余元拒绝赔偿。
事件焦点:张某支付死者死亡赔偿38万余元,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法官解答:张某认为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主车和挂车共计55万元,而向死者家属赔偿的38万余元并未超出保险范围,且此协议经过法院调解书的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张某赔偿的38万余元是张某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保险公司无关,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事故有重新核定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已报案,但在保险公司未核定损失的情况下即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父母抚养费、女儿和儿子扶养费等费用17万余元。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即确定保险数额应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保险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另外,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为了免除刑事责任而积极赔偿甚至多赔以征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赔偿以外的损失的。
解疑法官:长治市城区法院 王燕萍 朱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