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8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4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94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71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4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507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90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85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6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起诉保险公司遭免职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25 18:23:08  点击:1180

    投过车险的人大多有过这种经历:只需告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险种,然后其确定保费,你只需将保费交给业务员,就可以顺利完成车辆投保。但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常以保险合同中有相应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针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免责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撞死人,肇事方赔不起

  事情要从头说起。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1日,绍兴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应某、周某因不服判决还曾经上诉到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却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

  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元,与赔偿额相差甚远。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给周某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免赔率35%的规定为由,只赔付给了冯某家属195000元。于是,冯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05000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家属不是车主,家属因被保险人周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理赔而直接向他们行使代位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及相关免赔率,其余在商业险中无法赔偿的款项应由周某承担,不应再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全付

  死者家属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到底要不要扣除免赔率?这两个问题成了庭审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不履行其对冯某家属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保险公司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冯某家属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其行为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冯某家属造成损害。冯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全部成立,且冯某家属对周某享有到期债权的金额大于周某对保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金额,故保险公司应将此车辆的保险金支付给冯某家属。

  至于保险公司主张的35%的免赔率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周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周某对投保的事情不知情,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曾向周某说明过该免责条款,所以,法院认定该单方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保险金,即再支付给冯某家属保险金10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许多行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都需签订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合同内容时,千万不要贸然签字。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机动车不明原因起火 昆明官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