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这个案子令众多车主与保险公司关注,因为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类似案子的解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所在的旅游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标准赔偿给受害乘客23万多元,但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不到8万元。较大的差距让旅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蓝网5月29日讯 这个案子令众多车主与保险公司关注,因为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类似案子的解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所在的旅游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标准赔偿给受害乘客23万多元,但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赔付不到8万元。较大的差距让旅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前期一次审理后,该案于昨天进行判决。记者了解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同样赔给旅游公司23万多元。
旅游公司赔给乘客23万多元
事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凌晨。当时,李永杰驾驶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在载客时,与其他一辆私人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永杰与乘客苏小霞受伤。治疗完成后,苏小霞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虽然事故由对方负全责,但苏小霞在追究赔偿责任时依然找到了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法官告诉记者,因为苏小霞与旅游公司有消费上的合约关系,可以找旅游公司索赔。去年12月2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赔偿苏小霞各项损失合计23万多元,并承担其他相应费用。
平湖市旅游公司不服该判决而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与苏小霞达成和解,赔偿了这些费用(平湖市旅游公司主动提出承担2100元司法鉴定费。
保险公司只愿赔偿7.8万多元
在赔付了苏小霞的各项损失之后,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公司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索赔。但令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标准合计只有7.8万多元。这个数额与自己原先已经赔给受害乘客的金额相差太大,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判法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同意赔付7.8万元有他自己的理由,对方采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先前旅游公司赔付苏小霞时,采用的标准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赔付的标准不一样,所以产生了巨大的差距。
此案于5月7日进行了首次开庭,由于双方各有理由、争辩激烈,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23万多元
经过法院的缜密审理后,昨天上午,平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支付平湖市旅游有限公司23万多元理赔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双方对赔付金额都有法可依,法院最后为何判保险公司支付大金额的理赔款呢?审判法官向记者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应按约赔偿”该法官说。(记者 陈程 通讯员 孙淑君 辛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