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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您解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列为被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11 15:50:09  点击:1341

  今晚网讯(今晚报记者 王学军)今晚报4月5日曾发表过《保险公司能否列为被告》一文,探讨了在被撞受伤者向撞人者要求赔偿而被搪塞、拒绝中,保险公司应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本期“法治大家谈”讨论的是一种与上文多少有些关联的特殊情形:张三驾车闯红灯致两人死亡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在肇事司机弃车逃逸未归案的情况下,死者家属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若受理此案是否违反“先刑后民”的原则?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梅

  事实清楚,民事赔偿应获支持

  首先,本案既涉及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又涉及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因而,民事部分的审判与刑事部分的审判应同时进行。人民法院只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事实已经查清,不需要非得等到肇事司机归案后受害人的家属才能要求民事赔偿。

  其次,如果在肇事司机归案后相关赔偿权利人才能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那么赔偿权利人就要等。若果真如此,一方面相关赔偿义务人有可能转移财产,另一方面相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得不到保障,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故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

  红桥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宝龙

  没有适用“先刑后民”余地

  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会同时形成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交叉”。如果本案原告向张三主张赔偿,就属此列,可以考虑适用“先刑后民”或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规则。本案中,原告是否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与张三侵权损害赔偿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完全不同,更不会与张三因交通肇事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发生竞合,不存在适用“先刑后民”的余地,不可能受到“先刑后民”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指引了本案原告可以向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直接主张赔偿。因此,原告向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渠道非常畅通,不存在法律障碍。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

  死者家属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尽管本案中肇事司机尚未归案,但根据由于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此,死者家属可直接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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