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东台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章停车而致人受伤的特殊侵权案件。
2009年4月,王某将货车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其在车厢顶部整理货物时,不慎使一箱货物坠落,砸到正在骑自行车的赵某,致赵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为由,作出了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经查,王某系货运公司的职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是否系交通事故各执一词。赵某、王某及货运公司均认为系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辩称, 赵某的人身伤害不是在被保险的机动车行驶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被违法逆向停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王某驾驶的货车上坠落的货物砸伤,该货物系王某在搬运过程中不慎从车厢顶部坠落,该事故的发生与王某驾驶车辆的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赵某的人身伤害虽然不是在被保险的机动车行驶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但是在该机动车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造成,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主张赔偿权利,可予支持。经过审核,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的合理损失,超额部分由货运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了部分款项。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