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通讯员 邓建华 记者 吴银华) 汽车自行滑落河中受损,由此引发了保险理赔纠纷。前天(6月13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范围内赔付车主维修费、施救费合计30500元。
2011年3月,通州区二甲镇的顾某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损险。同年5月,顾某把车停在自家门口,当他准备开门发动时,突然汽车自行向前滑动,而且速度越来越快,没等他来得及控制车辆,车已经滑进门前的河中,造成汽车浸泡受损。此后,曹某一共花去修理费、施救费共计30500余元。
顾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事故是在无驾驶人操作时发生的,不属于理赔范围。于是,曹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通州法院。曹某诉称,自己此前花钱买保险,如今发生事故了,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而保险公司引用保险合同第八条第(四)项“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认为该事故属于免赔事项。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顾某表示,自己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有该项免责规定,经办的业务员也没对该免责条款说明。保险公司辩称,合同对免责条款规定得很明确,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虽然规定无驾驶人操作时发生的损害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对此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