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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6/20 21:09:01 点击:1407 |
张虹 杨华礼 本报记者 开永丽
受害人身份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赔付结果:若被认定为车外第三者,则可获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若被认定为“车上人员”,则不能获赔赔偿限额较高的第三者责任险,只能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俗称的“座位险”
乘客因后车追尾坠车后,再遭对向行驶的拖拉机碾压致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车上人员”为由拒绝赔付,被货车车主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记者昨(12)日从彭州市法院获悉,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日前经该院审结,认定乘客属于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事故
乘客坠车被轧保险拒赔
2009年7月21日,黄先生驾驶的货车排气管突然冒出浓烟,乘客凌先生见状打开车门向外看。后方杜先生驾驶的客车与货车追尾相撞,导致凌先生摔出车外,随后又被朱先生驾驶的拖拉机碾压为六级伤残,安装假肢需近4万元。
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刘先生与凌先生达成赔偿协议,并陆续赔偿各项费用18万元。但当刘先生向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凌先生是本车车上人员,非交强险承保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刘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界定
算“车上人员”还是“车外”
坠车后受伤的乘客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法院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将会随着时空的改变而发生转换,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凌先生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是货车上的乘员,属于车上人员,但两车追尾后,将凌先生摔出车外,其后再遭碾压,事故发生时,凌先生已经置身于货车之外,属于车下人员。因此,凌先生应被认定为“第三者”。
此外,虽然凌先生不是被货车直接压伤,但是货车对整个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货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
身份不同赔付险种不同
承办该案法官表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身份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赔付结果,若受害人被认定为车外第三者,则可获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若被认定为“车上人员”,则不能获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只能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俗称的“座位险”。
作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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