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766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225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20107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451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22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646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98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27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443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货车自行后退碾死车主 保险公司称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4 22:40:16  点击:1281

  货车自行后退碾死车主 家属索要交强险 保险公司辩称: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蒋先生既是货车司机也是车主,一天他将车停在路边卸货时,自家的货车自行后退,将他碾死。事后,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要交强险,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蒋先生是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张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由来

  货车后退碾死车主

  记者旁听得知,蒋先生是曲靖市会泽县人,去年2011年9月22日,他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为自家的一辆货车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

  今年3月13日晚上,蒋先生开车到寻甸县联合乡三棵树路段,靠边停车,卸车上的洋芋时,货车突然自行后退,车轮碾到蒋先生的头部,导致他当场不幸身亡。

  原告起诉

  向保险公司索赔11万元

  事后,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昨日庭审时,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身处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或其近亲属依法得到公益性的理赔救济。交强险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而非商业性质的保险。当被保险车辆的投保人在身处被保险车辆车外时,交强险投保人的身份已转换成交强险中的第三者,遭受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投保人(或其近亲属)依法也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张宏雷还说,山东省潍坊市、广州市等地发生过类似案例,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希望张女士的诉求也能得到官渡法院的支持。

  被告答辩

  车主不享受交强险

  被告答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第5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车主蒋先生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不应享受交强险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修车被轧死 保险公司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