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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合同案为何八成败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5 0:17:54  点击:1807

  在法院受理的各种保险合同纠纷中,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追究各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保险公司也频频被起诉。根据法院的统计,成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败诉率超过八成。

  条款非保险公司保护伞

  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制订保险合同肯定要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努力在格式条款中体现自己的意愿,以此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

  2011年初,肖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碰撞事故,车头右侧损坏,造成了3400元的损失。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肖某的驾照已过有效期,而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持超过有效期驾照驾驶车辆,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法院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根据《保险法》,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当包含明确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这一免责条款文字虽加黑、加粗以示说明,甚至肖某本人也签了字,但仍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格要求,即对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解释、说明。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该格式条款有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些义务,肖某也确实明白了其中的含义。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不是所有人都居心不良

  去年12月17日,杨某准备开小货车到外面办事,但在倒车时不知年仅1岁的女儿正在车后,将女儿撞死了。此后,杨某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其中有一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称,这是他们的通常做法,目的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被保险人将家属成员害死以取得保险金的情况出现。

  鄞州法院的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制订的这一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但这个规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因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故意实施了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这个条款就不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法官的这个说法非常具有说服力:尽管在保险公司眼里,所有的人都居心不良,但在现实生活中,亲情总归是最珍贵的。

  无证驾驶能否获交强险赔偿

  去年3月18日,邬某无证驾驶轿车将横穿马路的张某撞死。张某家人要求邬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例》中的规定,“因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拒绝了张某家人的赔偿要求。

  但实际上,这个条例的内容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精神,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弱势者提供帮助。

  对此案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法院是这样解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承担。本案被告(指肇事司机邬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董小军 李倩倩 金萍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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