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投保人驾车逃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日前,驾驶员倪某驾驶车辆致人死亡逃逸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其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2007年8月,倪某驾驶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使陈某不治而亡,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
考虑所购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只赔偿了交强险内死亡赔偿金5万元,而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以倪某驾车逃逸免责为由拒赔。
无奈之下,倪某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其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其对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金额以投保金额为限。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何认定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究竟有没有效,是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保险公司称,免责条款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栏,对此没有明确地说明义务,但该条款涉及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问题,保险人仍应承担明确的说明义务。”彭海说,并非是写明免责条款就可免责,保险人仍应承担明确说明义务。
彭海律师建议道,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来讲,均应正确理解和签署保险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才能确保本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记者 郇恒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