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轿车还未上牌照就被盗了,而保险公司以车辆未上牌为由拒赔。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支付车主孟某保险赔偿金1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1年2月22日,孟某以12.5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次日即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并交纳了保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12000元,同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2011年4月16日凌晨,孟某车辆被盗,案件至今未侦破。车辆丢失后,孟某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均被拒绝。后孟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案件诉讼中,孟某向法院出示了相关购车手续和保险单一份,证明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保险。孟某称该保单上虽有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内容,但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该特别约定进行明示。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工作人员在签订保单时对所有保险条款均会告知当事人。孟某新车未入牌照即丢失,属保单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车辆被盗时,虽未领取正式号牌,且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载明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的内容,但法律却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向孟某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过相应的保险免责条款,故该保险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保险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红玲 王文 阎鑫)
法官说法
就本案的审理结果,承办法官杜捷认为,保险公司关于车辆未上牌而不赔的免责条款不应生效,理由如下:
孟某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其中车辆未上牌属免责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什么叫“明确说明”?保险人怎样给予被保险人以“明确说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明确说明”做以解释: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据上述解释,经过庭审辩论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有关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该保险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理应理赔孟某损失。